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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稅務優惠

根據第14/2010號法律通過的201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, 對於營業稅、職業稅、所得補充稅、地租及租金、房屋稅、印花稅及旅遊稅有以下之優惠:

營業稅: 豁免繳納。
職業稅:
  1. 減收25%的稅款;
  2. 豁免額增加至144,000元。

僱主應就下列情況為員工代扣稅款:
員工:月薪多於16,000元
散工:日薪多於640元

由於上述的變更,載於『職業稅規章』第七條的稅率表不適用於2011年的職業稅計算,僱主進行代扣稅款時,請參照以新豁額為基礎而編寫的 “職業稅計算法”參考表,或使用本局網頁上的 “模擬計算”程式。

*可親臨財政局大樓、氹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上述參考表,或從本局網頁下載。

所得補充稅 2010年度可課稅收益的豁免額增加至200,000元。

稅率表

可課稅的年收益 百分比
收益至200,000元 豁免
 
累進超出所指金額:
由200,001元至300,000元 9%
由300,000元以上 12%
地租及租金 年金額低於100元,不予徵收。
房屋稅 扣減稅款金額定為3,500元。
印花稅
  1. 豁免保險合約、銀行業務,以及表演、展覽或娛樂項目入場券或觀眾的印花稅;
  2. 獲豁免繳納准照費用(即牌照費)之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張貼或放置,免繳相應之印花稅,但煙草廣告及煙草商業資訊,以及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,須按相關法律繳納印花稅;
  3. 財產移轉印花稅

豁免2011年購買作居住用途、涉及可課稅金額至3,000,000元不動產之相應印花稅,條件如下:

    1.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年永久性居民;
    2. 在2011年內,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無擁有不動產(如住宅、商舖、寫字樓、工業單位或車位);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。

如自然人透過須課稅的任何文件而取得不動產,不論是否已在物業登記局作出登記,均被視為擁有不動產。

如獲豁免的受益人在豁免日起計三年內,將有關不動產移轉予他人(但繼承除外),豁免即告失效,該受益人須在移轉前,按照一般規定繳納原應繳的印花稅。

**符合條件的納稅人,應在簽署作居住用途之不動產買賣文件前,向本局遞交 《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》表格。
旅遊稅

豁免第16/96/M號法令第6條所指第一組分類的豪華、一級及二級餐廳所提供之服務,以及第5條指之第一、二、三組酒店中第一組分類之同類場所提供之專有業務之旅遊稅。

   

***獲豁免之商號無須遞交旅遊稅M/7格式申報表。

 

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指引 2006年11月12日起生效

詳請可參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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